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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吗?

  • 珍视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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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366
  • 回复:2
  • 发表于:2012/5/14 11:32:53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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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在婚前付的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理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来分割呢?
该问题处于未解决状态,马上帮楼主解答!我要回答
  
  • 珍视眼镜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2/5/16
  • 来自:甘肃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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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的所有权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王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王先生一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应认定为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王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王先生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王先生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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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子御风
  • 发表于:2012/6/14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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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有一个小小的疑问:按揭合同未到期如何提前还贷办理产权证的?
主诉说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而又称婚前男方就就办理了产权证,这里是否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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