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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2/5/14 11:32:53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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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在婚前付的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理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来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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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有一个小小的疑问:按揭合同未到期如何提前还贷办理产权证的? 主诉说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而又称婚前男方就就办理了产权证,这里是否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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