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国伟,系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的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根据本人阅看飞龙公司2003年至201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结合本人了解掌握的飞龙公司经营情况,飞龙公司董事长许万冰未能依法履行职责,飞龙公司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弄虚作假的手段直接造成国有资产及股东权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一、飞龙公司在临泽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及收益情况1、2004年7月,飞龙公司出资18万元与临泽县抗旱服务队出资33万元共同设立了临泽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惠民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为51万元,飞龙公司在惠民供水公司的出资占比为35.3%。
2、2006年6月,飞龙公司未经飞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表决,擅自从惠民公司退股。
3、惠民公司自2004年7月成立并经营至2006年12月31日时,公司总资产1219万元,其中在飞龙公司的投资636万元,实收资本51万元,资本公积545万元,按照飞龙公司的股权比例35.3%计算,飞龙公司的股权权益应为430.3万元。
4、根据飞龙公司200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飞龙公司并未收到退股股本金18万元和股权权益192万元(资本公积545万元的35.3%)。
据此飞龙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表决而擅自退股,且未履行收回退股股本金18万元和主张股权权益192万元,给飞龙公司及股东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飞龙公司在临泽县梨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及收益情况1、2003年10月,飞龙公司出资40万元与本人李国伟出资5万元和张宗虎出资5万元,共同设立了临泽县梨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梨西水电公司”),梨西水电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飞龙公司在梨西水电公司的出资占比为80%。
2、梨西水电公司自2003年10月成立并经营止2011年4月30日时,公司总资产为1164.7万元,其中所有者权益527.56万元;按照飞龙公司的股权比例80%计算,飞龙公司的股权权益为422万元。
3、2011年4月30日,飞龙公司董事长未经飞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通过,非法对梨西水电公司进行了注销清算,清算后梨西水电公司的全部资产被非法划归临泽县梨园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梨园河水电公司”),并自2011年5月份起由临泽县水务局在梨园河水电公司持股255万元。
4、根据飞龙公司201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飞龙公司并未收到梨西水电公司清算应返还的股本金40万元和股权权益422万元。
据此飞龙公司作为梨西水电公司的大股东,在梨西水电公司违法清算时,董事长未履行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表决的职责,直接导致飞龙公司在梨西水电公司的股本金40万元和股权权益422万元被他人非法占有,致使飞龙公司及其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飞龙公司在临泽县梨园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及收益情况1、2004年7月,飞龙公司出资60万元与临泽县抗旱服务队出资115万元和临泽县梨园河水管处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临泽县梨园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梨园河水电公司”),梨园河水电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为255万元,飞龙公司在梨园河水电公司的出资占比为27%。
2、2006年6月,飞龙公司受让临泽县抗旱服务队所持梨园河水电公司51%的股份115万元,飞龙公司最终在梨园河水电公司的出资占比达到了77.8%,为梨园河水电公司的大股东。
3、2010年11月,飞龙公司在梨园河水电公司78%的股份175万元,未经飞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通过,被非法转让给临泽县抗旱服务队11.1%即25万元,临泽县梨园河水管处66.7%即150万元,自此飞龙公司在梨园河水电公司的股份损失殆尽。
4、梨园河水电公司成立并经营至2012年31月时,梨园河水电公司已经形成总资产3170.1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55万元(含飞龙公司转让给抗旱服务队和梨园河水管处的股份25万元和150万元,临泽县梨园河水管处原始出资50万元,临泽县抗旱服务队增资75万元,临泽县水务局侵占飞龙公司在梨西水电公司的资产权益255万元),资本公积1270.56万元。按照飞龙公司的股权比例77.8%计算,飞龙公司的股权权益为1420万元。
5、根据飞龙公司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飞龙公司并未收到梨园河水电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价款175万元和股权权益1420万元。
据此飞龙公司作为梨园河水电公司的大股东,最大持股比例达77.8%,公司总资产达3170万元。但飞龙公司在梨园河水电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时,董事长未履行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表决的职责,直接导致飞龙公司在梨园河水电公司的股本金175万元和股东权益1420万元损失殆尽,其股权权益严重受损。
综上所述,飞龙公司在以上三家公司的投资233万元(其中惠民供水18万元,梨西水电公司40万元,梨园河水电公司175万元)及股权权益2034万元,进行非法“退股”、非法“清算”、非法“股份转让”,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均没有公允的反映或列明,而是捏造虚假财务报表、故意隐瞒公司资产被侵占的事实,董事长许万冰未履行职责由此导致公司及股东权益遭受的损失化为无形。本人身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副董事长,对公司的上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提出,并对董事长许万冰、股东会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表示不满。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经书面要求飞龙公司及其董事长许万冰纠正上述错误,但飞龙公司董事长许万冰拒不履行职责,其行为应属渎职,已经严重损害了本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本人特向贵单位予以申诉,并提出以下请求:
1、对飞龙公司及其董事长许万冰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要求飞龙公司收购本人的股份,以防止飞龙公司继续损害小股东利益而最终导致本人的股份损失殆尽。
飞龙公司的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本人自2014年6月曾多次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临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临泽县人民政府,县委,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张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张掖市人民政府,市委举报,至今均未得到任何的处理答复,本人还多次向以上部门索要调查、处理结果均遭到拒绝。
如今我只有借助媒体的正能量呼吁有关部门能对我的申诉给予处理。
申诉人:李国伟 电话:13519068609 二0一五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