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争夺房产昔日恋人对簿公堂终审判决:房屋系同居前男方购买无权分割

  • 小编
楼主回复
  • 阅读:1773
  • 回复:0
  • 发表于:2013/2/4 11:03:07
  • 来自:甘肃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张掖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争夺房产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终审判决:房屋系同居前男方购买无权分割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陈霞 实习生冯正花)罗先生与李女士相恋同居后因性格不合两人最终选择了分手,不料,却因一套房屋的分割,两人再次法庭相见。近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双方诉争的房屋属于罗先生与李女士同居前购买,房屋归罗先生所有,归还李女士交纳的房屋贷款2.2万元。

  2001年11月,罗先生以首付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西固区玉门街的一处房屋,以个人存款交纳了房屋首付款1.5万元。2002年初,罗先生认识了李女士,两人很快同居。2006年初,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罗先生便外出打工,而李女士一直居住在罗先生购买的房屋里。

  2007年6月,罗先生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后,罗先生曾多次要求李女士归还房屋,但遭到了李女士的拒绝。李女士认为,该房屋款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积累支付,属二人共同财产。无奈之下,罗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屋。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6月之前的房贷均由罗先生支付,而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房贷由李女士支付,支付本息合计2.2万元。该房屋产权于2010年8月登记于罗先生名下,并且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收款凭证的记载,合同签订人和房屋交款人均为罗先生,因此该房屋属于罗先生个人财产,而非与李女士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判决房屋为罗先生所有,但须归还李女士交纳的房屋贷款2.2万元。一审宣判后,李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