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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甘肃省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九种情形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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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2/24 10:46:43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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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九种情形将追究责任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相关要求,近日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不按照《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等九种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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