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近日出台。
《甘肃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由省编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
《标准》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编制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一定的生师比(即标准学生数与教学人员编制之比)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核定。本科学校的生师比例:体育、艺术类学校为11:1;医学、外语类学校为16:1;综合、师范、民族、理工、财经政法、农林类学校为18:1。本科学校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教学人员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数的60%;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不超过基本编制总数的20%(其中工勤人员编制不超过基本编制总数的10%);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不超过基本编制总数的20%。
《标准》对高职高专学校人员编制核定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体育、艺术类学校为13:1;医学、外语类学校为16:1;其他类型学校为18:1。高职高专学校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教学人员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数的65%;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不超过基本编制总数的17%(其中工勤人员编制不超过基本编制总数的8%);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不超过基本编制总数的18%。
《标准》还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学生数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1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13个;5000至10000人的不超过16个;10000至15000人的不超过18个;15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0个。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数:学生数3000人以下的核定3至5名;3000至5000人的核定5至7名;5000至10000人的核定7至9名;10000人以上的核定9至11名,20000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