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预算支出管理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临泽县优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流程,强化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明确资金分配支付时限,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履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及项目实施职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一、限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对上级下达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需要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计划,并在次个工作日内予以下达;需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在批准后次个工作日内下达。
二、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上级部门提前年度下达的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属于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的项目,2月底前须提交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对每年都开展的常规性项目,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历年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早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待项目资金到位后立即组织实施。
三、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四个四分之一”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四、规范计提工程质量保证金。各类建设项目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采用工作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设方可用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质保金预留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类资金。对低保、五保、养老、租赁补贴、退役安置、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遗属生活费等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资金,必须在当月发放到个人,不得累计发放;对中职(普高)助学金、幼儿资助资金、寄宿生生活补助等教育补助类资金,必须在学期内发放到个人,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时限的,必须按要求发放到位;对各类业务经费,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业务经费。